1、终本案件执行标的0是没有执行到位金线或可拆算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4、(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6、(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7、(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8、(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1、法律分析:终本案件执行标的0是什么意思,就是没有执行到位金线或可拆算的财产。两种可能,一是法院工作差错,终本了不应该是0,是0就应该是终结执行或者执行完毕,二是律师没将款项转交给。未履行金额为0意思是,已经履行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是法院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目前很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或者财产无法处置,法院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暂时结案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本案件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执行请求,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当前情况下无法被处置时,法院会依法暂时结束对该案件的执行程序。终本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失,而是表示在当前条件下无法继续执行,一旦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
1、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2、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仍无可查找的财产。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裁定。
综上所述,终本案件执行标的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这并不代表债务的免除,而是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允许执行时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1、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法院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